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推进司法公开也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迎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那么,今后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将呈现哪些新看点?推出哪些新举措?通过对部分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方面专家学者的走访,记者获悉,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我国将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通过新媒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确保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也会把握好司法公开与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借力新媒体司法公开“更上一层楼”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下发通知,将于今年12月起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启动为期两年的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改革。此轮试点过程中,相关改革将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允许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也对记者介绍称,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检察系统今后将改变原有单向传输模式为新媒体时代对话模式。具体举措方面,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不同媒体和公众需求,检务公开将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背景吹风会、组织集体采访等不同形式与媒体直接互动、有效回应公众关切。针对不同新闻发布主题,将提前策划选择不同宣传对象、内容、时机,以增强新闻发布推动、配合其他业务工作的积极作用。此外,将发挥纸媒、广播、电视、网站、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不同媒介优势,促使检察信息的全媒体同步传播,积极适应“微政”时代新媒体传播规律。
而在地方层面,福建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展示了当地法院近年来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取得的成效。据其介绍,福建省已相继推出了庭审观摩、法院开放日、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等多种方式,开通了集司法公开、司法服务、司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平台,提高了司法能见度和透明度。
就今后在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打算,记者了解到,福建省法院将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全程公开,做到“法律底线之上皆可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推进全省法院自有媒体、官方网站建设,加快官方微博、微信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公众开放日等制度,及时发布法院重点工作、重要举措。而在电子政务方面,将陆续在网上政务平台推出网上预约立案、审判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现代司法的便捷高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指出:当前我国推进司法公开,首先是要推行公开听审,可以通过网站、微博等公开审判流程,随时随地让百姓上网查看。他特别指出,此前山东省中院审理薄熙来案,法院官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实况,就是司法公开与新媒体相结合的一个很好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善用新媒体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此外,相关的裁判文书也要做到网上公开,让案件程序、案件责任人一目了然,便于广大群众有效监督,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司法公开应平衡与保护隐私之间的“跷跷板”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多位司法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指出,虽然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开并非无限制、无底线。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审判秘密的保护和当事人隐私权的保障。如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隐私被不当暴露,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有鉴于此,福建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要求当地各级法院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做到不公开审理,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隐私。此外,他指出,当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发生冲突时,也要根据社会标准和原则进行利益评估。一些案件虽然没有明显界定为当事人的隐私权,但私权利之间的争议因大范围公开而广为人知后可能影响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甚至影响当事人结案后的正常生活。对此,法院应充分听取并尊重当事人意见,对司法公开的方式设定技术性处理要求,以保证有关案件信息不被披露;公开裁判文书也会在公开前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对此,陈卫东也向记者指出,只要媒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报道中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就不会出现司法公开与保护隐私相互矛盾的现象。他举例称,时下备受关注的李某某强*一案,正是媒体应该反思的;涉及未成年人、并且又是涉及到性犯罪的案件报道,更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而部分媒体在案发第二天就进行了指名道姓的报道,当时还正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媒体就已经给未经审判的李某某先行定罪了。
陈卫东就此进一步指出,要避免舆论影响司法公正,首先应从媒体自律开始。媒体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应该在案件宣判前通过各种途径打听似是而非的小道消息,更不应该带着主观感情色彩鼓动舆论向司法施压。一旦处理不当,甚至会发生媒体“绑架”司法的现象,李昌奎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另一方面,媒体与司法部门也应该建立一个良性合作、互利双赢的架构: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媒体推进自身公开,让社会监督司法;而媒体也可达成其追求公平、监督司法的愿望,从而引导广大民众、网友理性看待司法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推进司法公开还应“眼光向外”
其实,对于司法公开的政策目标,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即确保司法公正,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了解、信任与监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大多数国家在司法公开方面也明确了需要在公众知情权、当事人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和司法规律之间进行平衡。考虑到个案情形的复杂,各国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也赋予了司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当中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或许值得我国在推进司法公开实践中借鉴。
就部分国家和地区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来看,记者发现,他们大多注重制度建设,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层级和方式。如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就要求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并定期更新。此外,各国法院都在官方网站比较明显的位置设置裁判文书查询栏目,设置了关键词、案件编号、案件名等多种搜索、查询方式,同时还给出最新作出的裁判文书链接。而且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多是以数据库形式整体上网;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不存在某些案件上网、某些案件不上网的“选择性上网”现象。
记者还发现,虽然有些国家非常注重维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但在网上公开的司法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公司企业名称却并不做技术处理。原来,他们认为,法院判决本身就是一项公共产品,法制统一、司法公开、维护诚信要高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如在加拿大,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优位于隐私权的保护。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也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彼此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因此公开的判词也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但另一方面,同为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及欧洲国家都会把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公开。有的仅公开当事人的姓氏,有的则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对住址、通讯方式做技术化处理。韩国也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