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制》提出,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土地、矿产行政非诉执行相关专项活动时,可以邀请对方参与。
《机制》明确,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及土地资源行政非诉执行相关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机制》明确,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执法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信息,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信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信息、刑事犯罪等案件信息,定期以报表形式确定专人互通共享。
《机制》同时规定,区自然资源局在土地、矿产执法工作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向区检察院报备。区检察院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刑事犯罪等案件信息。
下一步,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将严格落实该项机制,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土地资源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法治建设。